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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倫
選任辯護人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
本案被告張偉倫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