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惠美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47號、第4957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判決日期「114年4月2日」應更正為「114年3月1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114年4月2日」,顯係「114年3月1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