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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軍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羅伊宸

訴訟代理人  黃雅芬
被      告  蘇暉凱
訴訟代理人  陳威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東軍原交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