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寶雄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蕭享華律師
被 告 鍾斌全
選任辯護人 錢建榮律師
王碩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鄭勝斌
陳俊豪
鄭勝鴻
上三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邱榮賢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邱永盛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展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蕭明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達宸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菁
被 告 葉文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褫奪公權」。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顯係「褫奪公權」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郭乃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