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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寶雄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蕭享華律師
被      告  鍾斌全


選任辯護人  錢建榮律師
            王碩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鄭勝斌


            陳俊豪



            鄭勝鴻


上三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邱榮賢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邱永盛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展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蕭明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達宸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菁

被      告  葉文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褫奪公權」。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項內關於「遞奪公權」之記載,顯係「褫奪公權」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郭乃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