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建勲 地址詳卷
蔡栢芳 地址詳卷
李○辰 地址詳卷
李○桓 地址詳卷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蔡栢芳
被 告 張育豪 地址詳卷
上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棋盛
上列被告張育豪因被訴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另認被告上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