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祥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核被告郭家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警員到場處理時,向據報前來尚不知何人犯罪之警員自首承認肇事,此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嗣後進而接受裁判,堪認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理應注意車前狀況,竟疏未注意,撞擊沿無名路往臺東縣臺東市知本火車站方向行走之告訴人武佳瀅,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踝部韌帶拉傷、右側足部擦傷、右側小腿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右側足部挫傷、右腳,左腿及左肩挫擦傷、右腳挫傷、疑似筋膜炎、右足外傷疤等傷害,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尚未達成和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酌被告之過失情節、過失比例、告訴人所受傷害,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36號
被 告 郭家祥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里鄉○○00○0號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 0弄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家祥於民國113年8月16日17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從臺東市臺東市知本火車站附近停車場駛出,行至停車場與無名路之交岔路口處向左轉彎,因精神不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沿該無名路往臺東縣臺東市知本火車站方向行走之武佳瀅,致武佳瀅受有右側踝部韌帶拉傷、右側足部擦傷、右側小腿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右側足部挫傷、右腳,左腿及左肩挫擦傷、右腳挫傷、疑似筋膜炎、右足外傷疤等傷害,經警獲報到場,郭家祥當場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武佳瀅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家祥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武佳瀅之證述、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告訴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告訴人提出之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遠東聯合診所乙種診斷證明書6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9張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當場向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妍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雅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