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旦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83、1686、2105、2671、2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旦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旦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先後竊取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及附件所示之動產,各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單一竊盜行為侵害告訴人彭靜芬、陳淑貞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論處。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任意竊盜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顯然欠缺尊重態度,所為實應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所竊財物價值均非貴重,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及低收入戶證明,並有多起竊盜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動產,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且尚未分別償還或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至於被告其餘竊得之本案贓物,均已合法發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威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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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旦鈺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健康力枕無憂極萃50芝麻膠囊貳盒、鳳梨風味冷泡三合一咖啡壹盒、紅豆薏仁茶壹盒、FMC胡蘿蔔綜合蔬果汁參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旦鈺犯竊盜罪,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酒精擦濕巾60抽貳包、FMC蜂蜜黑木耳露壹瓶、FMC鮮榨蘋果汁壹瓶、珍珍戲院口魷魚貳包、北海道鱈魚起司條壹包、美珍香原味豬肉乾壹包、Bio-咖啡萃平衡潔顏慕斯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旦鈺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花束貳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旦鈺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8、9其中1件、12至23、30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旦鈺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旦鈺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財物損失清單明細(對應附表一編號4)
附表三:財物損失清單明細(對應附表一編號5)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83號
114年度偵字第1686號
114年度偵字第2105號
114年度偵字第2671號
114年度偵字第296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旦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
二、案經陳彥霖、劉烈榕、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彭靜芬、陳淑貞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旦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就附表編號6部分,係以一竊盜行為,同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一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共6罪)。
三、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竊得之物;就附表編號3所竊得之其中花束2束(其餘竊得花束已返還告訴人劉烈榕);就附表編號4所竊得之附件一編號8、編號9其中1件、編號12至23、30之物;附表編號5所竊得之物(即附表二所示),均核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就附表編號3竊得之其中花束3束;就附表編號4竊得之附表一編號1至7、編號9其中1件、編號10至11、24至29、31至32之物;就附表編號6所竊得之物,均已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各有如證據出處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威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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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東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東大豐店」內 | 趁超市店員未看守之際,竊取健康力枕無憂極萃50芝麻膠囊2盒(價值共計1,950元)、鳳梨風味冷泡三合一咖啡1盒(價值198元)、紅豆薏仁茶1盒(價值99元)、FMC胡蘿蔔綜合蔬果汁3瓶(價值共計135元)得手。 | 1、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陳彥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3、失竊物品清單、商品訂單翻拍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數張 | |
| | | | 趁超市店員未看守之際,竊取酒精擦濕巾60抽2包(價值共計158元)、FMC蜂蜜黑木耳露1瓶(價值45元)、FMC鮮榨蘋果汁1瓶(價值45元)、珍珍戲院口魷魚2包(價值共計110元)、北海道鱈魚起司條1包(價值79元)、美珍香原味豬肉乾1包(價值139元)、Bio-咖啡萃平衡潔顏慕斯1瓶(價值350元)得手。 | | |
| | | | 趁寺廟人員未看守之際,竊取供奉神明之花束5束得手。 | 1、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劉烈榕於警詢時之證述 3、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4年3月28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4、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 | |
| | | 臺東縣○○市○○路000號4樓「無印良品台東門市」內 | 趁超商店員未看守之際,竊取如附件一所示之物得手(價值共計2萬3,236元)。 | 1、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呂佳育於警詢時之證述 3、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4年4月1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4、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數張 | |
| | | | 趁超商店員未看守之際,竊取如附件二所示之物得手(價值共計3,043元)。 | 1、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呂佳育於警詢時之證述 3、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紙 4、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數張 | |
| | | | 趁無人看管之際,竊取告訴人彭靜芬之白娟梅1盆、空心磚1個(價值共計300元)、告訴人陳淑貞之斑葉獨角獸1盆(價值300元)得手。 | 1、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彭靜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3、證人即告訴人陳淑貞於警詢時之證述 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4年6月2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6、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數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