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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皓煒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00號、114年度偵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皓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