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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王朝南
附民被告    林振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金易字第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