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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
附民原告    黃子菱
附民被告    陳永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案刑事案件雖以被告賠償為緩刑條件,且該條件有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惟因尚未確定,自仍將原告之附民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為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