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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陳周代軒

被      告    楊淯      住臺東縣鹿野鄉永安村0鄰永安路                              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