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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能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能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湘絨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