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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懷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暨其正本之案由欄第2行關於「114年度執聲字第1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執聲字第29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