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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璋



選任辯護人  曾耀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1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