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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進 
訴訟代理人  陳西鳳 

            陳鳳暘律師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訂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