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進
訴訟代理人 陳西鳳
陳鳳暘律師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訂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