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進
訴訟代理人 陳西鳳
陳鳳暘律師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仍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參照附件所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書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件
原告部分
一、有關工期之計算,原告業以言詞辯論4狀敘明在案,系爭B3工程工期係以追加起訴主張之金額為比例換算,惟有關B3實作追加金額已有鑑定金額可參,請確認有無變更,並陳明系爭工程應完工日期。
二、就被告111年9月19日民事言詞論意旨2狀,有關被告就B1工程係超額支付80萬278元,超額之7萬278元主張抵銷,有何意見?
三、就鑑定釋疑部分如果其他證據提出,請一併陳報供參。
被告部分
一、有關本件工期之計算,原告已於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4狀詳述其主張之計算方式,而有關B1、B2契約之開工及工期計算,請書狀查報並檢附相關事證。又B3部分兩造不爭執未約定工期,則此部工期之計算,對於原告依金額比例換算之主張有何意見?應完成日日期為何?
二、就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工程之系爭代墊款、瑕疵行使行減少報酬請求權、就剋扣文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答辯三狀為行使,均已罹於第514 條1 年之除斥期間,則被告行使上開各請求權之時點是否相同及答辯,請書狀確認之?
三、有關逾期違約金依答辯三狀係以1日72萬300元,365日計算,金額2,638萬9,500元,被告主張得與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抵銷,惟依系爭A1契約第17條第㈣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金總額20%為上限」則此部主張抵銷金額有無變更?請併以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