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白榮裕
訴訟代理人 蕭天賀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另案)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另案經本院判決並經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竣公司)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9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判決駁回偉峻公司之上訴而確定等情,此有另案之歷審裁判清單及另案之原審及上訴審判決可證(見本院卷第76-101、105-120頁)。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