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貴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6,6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時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45萬6,66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