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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楊賀凱 
相  對  人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七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19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9年6月15日
1,000,000元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CH-No-155906

002
109年7月1日
1,000,000元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CH-No-155907

003
109年7月21日
600,000元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CH-No-155912

004
109年8月10日
1,000,000元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CH-No-155920

005
109年9月15日
1,000,000元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CH-No-155921

006
109年9月25日
1,200,000元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CH-No-155922

007
109年10月31日
1,000,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0年5月30日
CH-No-155924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