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順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3,7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