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曾永昆
送達代收人 方立凱
被 告 軒翔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