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瑞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容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德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