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鴻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