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德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絅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瑞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3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