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訴訟代理人 黃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