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品盛彩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僅提出統一發票一紙,經本院於112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件帳務明細,該通知並於112年1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