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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