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嘉祥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