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蓮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蓮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翊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第三人即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洪金蓮,以該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921元【計算式:1,900元/㎡×352.59㎡=669,9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