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鄭安雄
被 告 李彣宸
被 告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