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徽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被 告 林春雄
被 告 林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