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泰清台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6,349元【計算式:446,030元+4,258,554元+1,227,526元+182,904元+50,000元+901,335元=7,066,3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