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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東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櫻櫻
代  理  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東營運處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東分行
110年12月20日
129,000元
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