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06月0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