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支票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