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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0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04月0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至
105-ND-0000000。
7張。
7,000股

2
同上
105-NX-0000000
1張。
不定額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