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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 年度司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賴旗生 


相  對  人  歐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歐典食品工廠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娟 

相  對  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相  對  人  朝元飲料有限公司(已解散)

相  對  人  尤素珍 
相  對  人  台東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