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學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預納如附件所示之鑑定費用新臺幣63萬8,000元或新臺幣47萬8,0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訴訟審理中聲請將本件送請鑑定,嗣本院囑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下稱全國建築師公會)鑑定,原告應依全國建築師公會指示確定並預納如附件所示之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3萬8,000元或47萬8,000元,惟原告迄今未確定並預納上開費用,致未能開始鑑定,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全國建築師公會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73頁、第375至377頁、第383頁),是本件訴訟已因此延滯無從續行,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上開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三、如原告逾期不預納費用,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