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東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安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貞、劉金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二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