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吳山花即三代三花手作坊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