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王碧枝 住臺東縣○○市○○路○段00巷0號
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