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耀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旗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