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宇軒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樣
訴訟代理人 劉倧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靜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