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貞
劉金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