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姚銘凱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