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高東輝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2樓
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至14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證賢 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原簡上移調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民事第二法庭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憶忠
書記官 蘇美琴
通 譯 賴慶玲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高東輝
相對人
代理人 李證賢
本日進行調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94,816元。給付方法
為:於民國114 年1 月10日給付4,816 元,並自民國114年
2月10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各於每月10日前給付相對人
10,000元,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后:
聲請人 高東輝
相對人
代理人 李證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蘇美琴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