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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黃O誼(即黃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舒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O誼為被告A13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13係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黃金榮、黃莉貞、黃志榮、黃金龍、黃春貴、黃耀主、黃嘉偉、黃詩涵、黃小雨、黃夢婷、黃雅雯、黃妤萱、黃妍綾、黃翊銘、黃詩婷、黃毓香、陳秀玟均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查詢資料即114年9月11日東院若家安113年度繼字第148號公告卷可稽。而黃O誼係被告A13之孫,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48號拋棄繼承事件聲明拋棄繼承時為未成年人(00年0月0日生,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48號卷第89頁戶籍謄本),因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後猶未依限補正,本院遂於114年9月11日以113年度繼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駁回黃O誼拋棄繼承之聲請,又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予黃O誼法定代理人張舒涵(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48號卷第383頁),迄至抗告不變期間114年11月20日止未經抗告因而確定,故黃O誼為被告A13之唯一繼承人等情,有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48號卷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因原告及黃O誼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為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由黃O誼為被告A13之承受訴訟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