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照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5日11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409號清償借款事件強制執行程序關於「被告對原告所為執行程序,對違約金部分於超過新臺幣(下同)202萬6,335元自民國98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範圍」應予撤銷。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上訴聲明請求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計至起訴前1日止之執行債權額,應為261萬6,01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3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