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陳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理由:查債權人提出之行動電話服務書,債務人向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開通之資費為快樂通333,該資費專案違約金最高金額為5,000元,惟債權人聲請項目為專案補貼款,且金額為7,305元,經本院113年5月22日東院節非乙113司促字第1409號函命補正,債權人仍未能釋明本件之請求,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債權人就專案補貼款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