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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文傑即李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0年0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